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209號聲 請 人 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2紙。 三、請釋明相對人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格銳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