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孫宜剛即弘宇機電企業社法人
- 被告和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476號聲 請 人 孫宜剛即弘宇機電企業社 相 對 人 和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7年12月27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0476 號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 │001 │97年12月27日│1,550,000元 │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No290478│ ├──┼──────┼──────┼──────┼──────┼────┤ │002 │97年12月27日│1,100,000元 │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No290480│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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