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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943號

聲請人
薡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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