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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2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271號

聲請人
庚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瑞金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1271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31日 │EC0000000 │├──┼──────┼─────────┼──────┼──────┼─────┤│002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4月30日 │98年5月7日 │EC0000000 │├──┼──────┼─────────┼──────┼──────┼─────┤│003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5月31日 │98年7月15日 │EC0000000 │├──┼──────┼─────────┼──────┼──────┼─────┤│004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6月30日 │98年7月15日 │EC0000000 │├──┼──────┼─────────┼──────┼──────┼─────┤│005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7月31日 │98年8月28日 │EC0000000 │├──┼──────┼─────────┼──────┼──────┼─────┤│006 │97年12月29日│420,000元 │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 │EC0000000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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