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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5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524號

聲請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中宇勁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恆伽企業有限公司、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乙○○○、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恆伽企業有限公司、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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