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524號聲 請 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中宇勁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恆伽企業有限公司、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乙○○○、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恆伽企業有限公司、弗克斯投資有限公司、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如相對人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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