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己○○
- 相對人
- 瑞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丙○○
甲○○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照聲請人訂定放款基準利率加年息0.4%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5.58%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2068 號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百分之)│├──┼──────┼──────┼──────┼──────┼──────┼─────┤│001 │10,000,000元│3,459,002元 │95年3月22日 │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5.58 │├──┼──────┼──────┼──────┼──────┼──────┼─────┤│002 │39,000,000元│25,560,852元│95年3月22日 │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 │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