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80號聲 請 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