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07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翎企業有限公司、達豐惠有限公司、禹凌國際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