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87號
- 聲請人
-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NO.832529 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系爭本票TH.0000000、TH.0000000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