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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與狀附支票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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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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