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84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協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484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001 │97年12月31日│3,504,344元 │98年1月31日 │TH295708│├──┼──────┼──────┼──────┼────┤│002 │98年1月31日 │ 700,000元 │98年2月15日 │TH295708│├──┼──────┼──────┼──────┼────┤│003 │98年1月10日 │ 990,000元 │98年2月10日 │TH295708│├──┼──────┼──────┼──────┼────┤│004 │98年1月10日 │3,800,000元 │98年2月10日 │TH29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