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452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俊平即寶佳企業社、甲○○、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