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 聲請人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太陽系電話科技有限公司、乙○○、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