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太陽系電話科技有限公司、乙○○、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