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太陽系電話科技有限公司、乙○○、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