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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13號

聲請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太陽系電話科技有限公司、乙○○、百宣通訊有限公司、百特通訊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百利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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