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佶紅國際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9│├──┼──────┼─────────┼──────┼──────┼────┤│002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8│├──┼──────┼─────────┼──────┼──────┼────┤│003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7│├──┼──────┼─────────┼──────┼──────┼────┤│004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6│├──┼──────┼─────────┼──────┼──────┼────┤│005 │97年12月9日 │1,3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83│├──┼──────┼─────────┼──────┼──────┼────┤│006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