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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佶紅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584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9│├──┼──────┼─────────┼──────┼──────┼────┤│002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8│├──┼──────┼─────────┼──────┼──────┼────┤│003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7│├──┼──────┼─────────┼──────┼──────┼────┤│004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76│├──┼──────┼─────────┼──────┼──────┼────┤│005 │97年12月9日 │1,3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83│├──┼──────┼─────────┼──────┼──────┼────┤│006 │97年12月9日 │120,000元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CH482981│└──┴──────┴─────────┴──────┴──────┴────┘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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