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295號聲 請 人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實繳1,000 元,請補繳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