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53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凱瑞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2 月12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13,965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8年3 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起算日部分應自到期日起算,於到期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