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60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承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8603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 │95年5月1日│250,000元 │95年5月12日 │├──┼─────┼─────────┼──────────┤│002 │95年5月1日│100,000元 │95年5月12日 │├──┼─────┼─────────┼──────────┤│003 │95年5月1日│150,000元 │95年5月12日 │├──┼─────┼─────────┼──────────┤│004 │95年5月1日│1,000,000元 │9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