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081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