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街130巷20號2樓
- 相對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捌佰萬元,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四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25% 計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年利率4.48%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26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8,000,000元 │1,021,286元 │97年5月23日 │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 ││ │ ├─────────┤ │ ├───────┤│ │ │1,071,000元 │ │ │97年11月27日 ││ │ ├─────────┤ │ ├───────┤│ │ │1,187,813元 │ │ │97年12月3日 ││ │ ├─────────┤ │ ├───────┤│ │ │999,003元 │ │ │97年12月4日 ││ │ ├─────────┤ │ ├───────┤│ │ │616,568元 │ │ │97年12月6日 ││ │ ├─────────┤ │ ├───────┤│ │ │420,000元 │ │ │97年11月27日 ││ │ ├─────────┤ │ ├───────┤│ │ │415,800元 │ │ │97年11月28日 ││ │ ├─────────┤ │ ├───────┤│ │ │297,524元 │ │ │97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