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465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2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志晟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美金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3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美金3,000,000 元,利息按法定利率固定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8年1 月9 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