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事聲字第100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事聲字第100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