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1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乙○○○○ ○○○○○○○○ ○○○○○○○○○ ○○○○○○○(葛諾保險公
聲請人
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相對人
DHL World.
法定代理人
Rich Akne.
相對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化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甲○○ ○○○○○○○○○ ○○○○○○○ 設臺北市○○街227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DHL Worldwide ExpressLLC.設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Delaware 19801. 法定代理人 Rich Aknetey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