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乙○○○○ ○○○○○○○○ ○○○○○○○○○ ○○○○○○○(葛諾保險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 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 代理人
- 魏仰宏律師
- 相對人
- DHL World.
- 法定代理人
- Rich Akne.
- 相對人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化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甲○○ ○○○○○○○○○ ○○○○○○○ 設臺北市○○街227 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DHL Worldwide ExpressLLC.設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Delaware 19801. 法定代理人 Rich Aknetey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