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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秀圓

  • 當事人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エルナㄧ株式會社(ELNA CO., LTD.)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向本院如數繳納。 二、原聲請狀固據表明以蔡得謙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委任書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依上開期限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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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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