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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仲聲字第5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5號

聲請人
エルナㄧ 株式會社(ELNA CO.,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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