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婷玉
- 當事人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史邁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8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扣款費用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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