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史邁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8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扣款費用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