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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8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扣款費用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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