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亙日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係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09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在本院轄區內財產等情,業經調閱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11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