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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以98年度裁全字第348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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