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裁定以98年度裁全字第348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 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