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元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相對人
-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行職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720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