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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69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69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361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然相對人並未對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經查,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執全字第1361號執行卷宗,關於該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亦即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973號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為案外人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債務人為案外人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又本件聲請人僅為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則為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非為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無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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