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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7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6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7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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