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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欣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15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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