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15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