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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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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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