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