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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各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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