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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陶亞琴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向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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