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向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 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