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0號
- 再審原告
-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向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