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30號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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