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請求給付薪資、資遣費部分核定為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為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