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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2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282號

原告
乙○○
被告
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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