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63號聲 請 人 王明正即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惟該公司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358 巷38弄36號10樓,有聲請人所提臺北市政府函可稽,復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足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