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核定股份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聲 請 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股東,因國票證券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受讓第三人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案,聲請人在會前以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並於當日出席再為反對之意,另於98年1月以書面 向國票證券公司提出收買股份未果,爰依法聲請裁定以股東會當日資產淨值為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國票證券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99號 地下1 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