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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

核定股份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62號

聲請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司)普通股股份之股東,因國票證券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受讓第三人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案,聲請人在會前以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並於當日出席再為反對之意,另於98年1月以書面向國票證券公司提出收買股份未果,爰依法聲請裁定以股東會當日資產淨值為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國票證券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99號地下1 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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