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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原告
    王余麗鳳即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王余麗鳳即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解散之公函。 ⒉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⒊尼曼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股東決議選任王余麗鳳為清算人之記錄:本件公司股東究竟係於何時決議選任王余麗鳳為清算人,尚有未明,應予補正。 ⒋王余麗鳳身分證影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⒍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⒎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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