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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6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63號

聲請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代表人
丙○○
相對人
凱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徐坤光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7年3月31日起相對人股東,計持有案外人源昱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昱公司)已發行股份3,325,000股,占源昱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然凱揚公司自成立迄今,財務狀況不明,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89年6月28日起至檢查人實際開始檢查源昱公司之時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票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為證。又聲請人既於97年3月31日起方取得相對人股東資格,其在未取得股東資格前關於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無檢查之權限,又本件相對人既為凱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殊不論相對人與源昱公司之關係為何,聲請人自僅能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7年3月3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徐坤光會計師任之,徐坤光會計師係臺灣大學會計系畢業,自91年7月5日加入公會,目前為智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臺北市會計師公會98年7月16日北會字第0980361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徐坤光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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