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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3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34號

聲請人
徐崇善即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

           3樓

前列二人共同

           廖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崇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徵得徐崇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崇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收據、帳冊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7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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