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徐崇善即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
3樓
前列二人共同
廖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崇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大船御苑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徵得徐崇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崇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收據、帳冊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7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