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甲○○即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98年6月2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及股東會承認在案,且經徵得建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