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賴春田即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聲請人
- 7
- 相對人
- 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7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賴春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金永春超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賴春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春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保管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