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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7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77號

聲請人
王慶生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生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慶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高雄市○○○路169巷4號)為相對人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慶生即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海王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王慶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慶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其中譯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139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民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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