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劉山根即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鍾瑞五會計師
- 相對人
- 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山根為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汶太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劉山根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山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