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06號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楊忠耕會計師 相 對 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平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已檢查完成,並提出檢查報告乙份,依據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後,聲請酌定本件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3,850元。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高平公司檢查人後,已執行檢查事務,並已於99年7月9日提出檢查報告附卷可稽(卷第115頁),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檢查方式、時 程、所投入人力、耗費工作時數及檢查之結果,及參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2,000萬元,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臺灣省 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且經本院依法通知相對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就檢查報酬表示意見,迄今均未見函覆本院,而檢查人執行檢查事務前,已預先向相對人收取26萬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表、檢查方式與投入人力耗費時數統計表在卷可憑,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303,85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