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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1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11號

聲請人
林元輝即新加坡商英傑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
聲請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英傑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元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新加坡商英傑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英傑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新加坡商英傑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389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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