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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蔡和憲

  • 當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順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二、相對人安順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楊鎮豪業經宣告禁治產,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安順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安順公司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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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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