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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2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2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順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二、相對人安順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楊鎮豪業經宣告禁治產,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安順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安順公司關係及連絡地址。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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