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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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