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5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易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文心